(2017)闽0425行审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大田县林业局、大田县屏山乡溪头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25行审143号申请执行人大田县林业局,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5003766220C。法定代表人肖宏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大田县屏山乡溪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田县屏山乡溪头村,组织机构代码:F2857823-3。法定代表人:苏诗鑫,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大田县林业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田林罚决字[2016]02C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田县林业局以被执行人大田县屏山乡溪头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至12月间,为了在本村“七仙地”山场修建村道通往上场自然村和村公墓,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即占用林地开路。经林业技术鉴定,大田县屏山乡溪头村民委员会在该村“七仙地”山场开路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604.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田林罚决字[2016]02C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第一项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大田县林业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田县屏山乡溪头村民委员会送达田林罚决字[2016]02C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大田县屏山乡溪头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被执行人大田县屏山乡溪头村民委员会仍未主动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田县林业局作出的田林罚决字[2016]02C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大田县屏山乡溪头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田县林业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田县林业局作出的田林罚决字[2016]02C0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被执行人大田县屏山乡溪头村民委员会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恢复大田县屏山乡溪头村“七仙地”山场被非法占用林地的原状(具体以屏山乡溪头村“七仙地”山场占用林地位置图为准,占用林地面积2604.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海鹰审 判 员 邓锦军人民陪审员 张峰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肖 琳书 记 员 孙事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