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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6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6058合肥芝麻开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创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芝麻开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创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6058号原告:合肥芝麻开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别山路巴黎春天GⅡ-301室。法定代表人:杨光,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恒铭,该公司员工。被告:扬州创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1-1109。法定代表人:郑如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赐,该公司员工。原告合肥芝麻开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创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合肥芝麻开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合肥芝麻开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芝麻开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保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一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