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井标与被执行人张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标,张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李井标,男,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志祥,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李井标与张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张志祥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延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安东东审 判 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