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与丁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丁建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496号原告: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68号。法定代表人:丁璐,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明、王超,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明,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丁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佳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