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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贾焕涛诈骗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焕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焕涛,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2009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焕涛犯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焕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贾焕涛以能够免考办理辽宁省营口市的驾驶证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3000元、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佟某某人民币1000元、林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段某某人金币3000元、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18000元,贾焕涛收取上述被害人的钱款后并没有将上述款项办理驾驶证使用,而是用于赌博输掉。2016年1月份,付某某、李某某多次向贾焕涛要驾驶证,贾焕涛便花500元在办理假证人员处购买了两本假驾驶证,交给付某某、李某某,后被付某某、李某某发现是假证,付某某、李某某找贾焕涛索要办驾驶证的钱款,贾焕涛拒不退还并躲避被害人。2017年3月2日,肇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在肇源县民意乡一通村路路边将被告人贾焕涛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焕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借条、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驾驶证查询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付某某、李某某、佟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贾焕涛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焕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贾焕涛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焕涛犯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焕涛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贾焕涛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焕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焕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贾焕涛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