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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建云与叶建举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云,叶建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余建云,男性,住成都温江区。被执行人:叶建举,男性,住天全县。本院在执行余建云与叶建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经履行部分案款,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825执4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开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