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建云与叶建举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云,叶建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余建云,男性,住成都温江区。被执行人:叶建举,男性,住天全县。本院在执行余建云与叶建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经履行部分案款,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825执4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开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