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郭涛、尤存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涛,尤存义,盛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郭涛,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尤存义,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所在地阜城县。被执行人:盛宝群,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所在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郭涛申请执行尤存义、盛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8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尤存义、盛宝群在银行存款231281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尤存义、盛宝群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金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