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晓东申请执行葛晓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东,葛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8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东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葛晓刚,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东与被执行人葛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