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士良、梁石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良,梁石昌,臧习玉,唐洋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士良,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梁石昌,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臧习玉,女,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唐洋喜,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李士良与梁石昌、臧习玉、唐洋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法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