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秦XX申请支付令一案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XX,赵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1128民督9号申请人秦XX,男,汉族。被申请人赵XX,男。申请人秦XX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秦XX称被申请人承揽圪洞镇务云塔、郭家湾等村红白理事会修建后,先后多次向申请人赊购地板等工程材料。2016年12月25日,经与被申请人及其合伙人青XX结账,该款已由被申请人领取并花费。被申请人当即给申请人写下12000元的欠款条据,并由青XX在场签字证实。被申请人当时承诺年底给钱,之后又承诺2017年农历2月给钱,但至今未与兑现。现要求被申请人赵XX给付申请人秦XX(又名秦建锋)工程欠款人民币120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秦XX120**元。申请费33元,由被申请人赵XX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彦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