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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某律师事务所、某甲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律师事务所,某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708号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杜红星,职务主任。被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职务董事长。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与被某甲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2013)宁执字第103号的案件款42000元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以保全申请担保人潘延华所有的位于宁阳县城区东关路东首5幢1单元201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在(2013)宁执字第103号案件中的案件款42000元。冻结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强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