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于代荣、冯菊清、于迎迎、于某某与吴业辉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代荣,冯菊青,于迎迎,于某某,吴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830号申请执行人:于代荣。申请执行人:冯菊青。申请执行人:于迎迎。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吴业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代荣、冯菊青、于迎迎、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吴业辉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业辉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1)德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业辉应赔偿于代荣、冯菊青、于迎迎、于某某40958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吴业辉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吴业辉正在德州监狱服刑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