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南安市水头日日家具店与肖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市水头日日家具店,肖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774号原告:南安市水头日日家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朴一村旧福南路,注册号:350583600014752。经营者:黄冬水,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肖琦峰,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安市水头日日家具店与被告肖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佳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肖琦峰去向不明,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需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黄振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佳宝、人民陪审员吴文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振东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人民陪审员 吴文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