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民初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斌与陈日雪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陈日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69号之二原告:何斌,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均汉,昭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日雪,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民,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莹,广西佰纳��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斌与被告陈日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何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对该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斌负担。审 判 长 卢伟中人民陪审员 刘朝福人民陪审员 梁新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