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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红军申请执行杨军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军,杨军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521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军,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军战,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杨红军申请执行杨军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5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双方确认被告杨军战截止2016年12月26日欠原告杨红军借款本金共计375000元、利息25000元,共计400000元;二、杨军战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杨红军1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杨红军1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杨红军1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杨红军100000元。如有一期未还,原告杨红军可以要求被告杨军战偿还剩余全部欠款,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杨红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被执行人杨军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红军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521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