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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海与被执行人罗长元、范庆月、邢子臣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舒家村***号,身份号码370611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涛,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长元,男,193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北关路***号,身份号码3706221939********。被执行人:范庆月,女,195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蓬莱市北关路***号,身份号码3706221950********。被执行人:邢子臣,男,195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蓬莱市钟楼东路**号*号楼*单元***号,身份号码370622195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海与被执行人罗长元、范庆月、邢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罗长元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长元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罗长元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罗长元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罗长元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