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阮荷妹与叶林富、叶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荷妹,叶林富,叶挺,岳英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242号原告:阮荷妹,男,汉族,1952年5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叶林富,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建,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叶挺,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岳英泽,女,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阮荷妹与被告叶林富、被告叶挺、被告岳英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阮荷妹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荷妹撤诉。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原告阮荷妹负担。审判员 林 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婷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