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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建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1063号被执行人:马建忠,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马建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浙048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5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建忠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和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马建忠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目前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应当履行,但追缴罚金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