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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春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4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1103A。法定代表人韩明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春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13层1307号。法定代表人王辛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春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14民初4975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4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焕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