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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行审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宋法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宋法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285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004475839K。法定代表人吴清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善记,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法洋,居民。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1月4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宋法洋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停止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800元的罚款,共计2800元。2017年1月4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宋法洋,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其送达催告书。宋法洋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宋法洋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63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安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人民陪审员  孙凯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