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石崇岩与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崇岩,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2民初1309号原告:石崇岩,男,汉族。被告: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住所地:白塔区青年大街24号。法定代表人:阎卫东,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崇岩为诉被告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崇岩已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崇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石崇岩承担。审判员 孙 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