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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卫亮、李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亮,李文平,张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2020号申请人:杨卫亮,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东风路**号。委托代理人:杨梅,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文平,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被申请人:张秀梅,女,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杨卫亮与被申请人李文平、张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卫亮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李文平、张秀梅名下的存款141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自己名下位于临邑县苍圣大街东首金家园市场E街×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平、张秀梅名下的存款141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杨卫亮名下位于临邑县苍圣大街东首金家园市场E街×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0××7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