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瑞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990号之一申请人李瑞勇,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徐春山,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李瑞勇申请执行徐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聊东商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春山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被执行人徐春山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