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并1169-1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伍强等人与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并1169-1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强,男,汉族,1988年1月24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10号。法定代表人:蒋文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强等人与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补缴社会保险纠纷等案,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稳增长补助40814.23元(大写:肆万零捌佰壹拾肆元贰角叁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