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7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凹凸彩印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凹凸彩印厂,苏州伊辰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鸿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沈届秋,钮碧园,钮夏梦,汝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70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桥南堍8号望城名门花园1幢06号。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费桂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凹凸彩印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利群路西侧。诉讼代表人沈伟江,苏州凹凸彩印厂管理人负责人。被执行人苏州伊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民北路东侧。诉讼代表人沈伟江,苏州伊辰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执行人上海鸿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706-C4室。法定代表人王少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届秋,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钮碧园,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钮夏梦,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汝孝霞,女,194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凹凸彩印厂、苏州伊辰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鸿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沈届秋、钮碧园、钮夏梦、汝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利、罚息143727元(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以及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4964%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三、被告上海鸿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沈届秋、钮碧园、钮夏梦、汝孝霞对被告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苏州伊辰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计算。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凹凸彩印厂抵押的海德堡速霸六色平张胶印机及海德堡冷烫之星各一台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对海德堡速霸六色平张胶印机的抵押权顺位后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行享有的抵押权,上述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抵押权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应扣除登记抵押权人就该抵押物已优先受偿部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0元,由被告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86604.80元,申请执行费282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本院(2015)吴江商破字第0015号、(2015)吴江商破字第0014号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苏州凹凸彩印厂、苏州伊辰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即终结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鸿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鸿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查封申请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