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钟某,女性,1934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某,女性;崔跃,女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3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晓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