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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木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木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565号罪犯马木沙,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七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木沙犯盗窃罪、抢夺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马木沙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木沙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木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