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永盛与大连龙腾温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盛,大连龙腾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盛,男,汉族,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大连龙腾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马国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永盛与被执行人大连龙腾温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辽028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永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龙腾温泉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曲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