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白家宏与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家宏,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渝0107执3433号申请执行人:白家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马昭德。本院受理白家宏与重庆秒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渝0107民初55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5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长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昊代理审判员 秦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薛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