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0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惜琴与金建根、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惜琴,金建根,徐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0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惜琴,女,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庄景武,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建根,男,1972年2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徐小红,女,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惜琴与被执行人金建根、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金建根、徐小红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建根、徐小红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采莲路1798号安元佳苑三区64幢501室房屋(房屋权证号:04××22号、共有权证号:0430047923,建筑面积162.16平方米,501室阁楼建筑面积97.78平方米,车库9建筑面积16.88平方米)、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728号1幢20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400015400号、共有权证号:0400003889,建筑面积26.56平方米)、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安元路276号安元佳苑四区26幢308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430048800号、共有权证号:0430048801,建筑面积84.6平方米),上述房产上设定有较高金额的抵押且被本院另案查封在先,本案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建根名下车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未能实际查扣到位,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三处房产均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该行亦已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函,要求将上述房产的处置权移至该院。后该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金建根、徐小红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采莲路1798号安元佳苑三区64幢501室房屋,所得拍卖款项已将三处房产的抵押权全部实现,尚有余款人民币931032.99元退付至本院。因被执行人金建根、徐小红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经分配,在扣除执行费用后,本案可分得人民币58806.78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8126.22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金建根、徐小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金建根、徐小红名下尚有房产正在另案中处置,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先行终结,待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处置后再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除已参与分配分得的款项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