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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巫洪峰、徐跃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洪峰,徐跃建,占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巫洪峰,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徐跃建,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占素华,女,1960年8月4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巫洪峰与被执行人徐跃建、占素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丽遂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巫洪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跃建、占素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巫洪峰代偿款277549.65元及利息,已归还154861.65元,现尚欠122688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巫洪峰申请(2017)浙1123执9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