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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侯绍文、冯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绍文,冯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侯绍文,男,汉族,1951年8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冯志超,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侯绍文与冯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学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