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侯绍文、冯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绍文,冯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侯绍文,男,汉族,1951年8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冯志超,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侯绍文与冯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范学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