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敏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70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敏,女,1998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7年6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敏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敏在昆明市盘龙区羊场大村内,采用抓扯、辱骂、攀爬警车引擎盖以及拉扯警车前保险杆的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同日,被告人李敏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月牙塘派出所后,被月牙塘派出所移交到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龙头街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敏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被告人李敏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敏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敏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敏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