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成荣申请执行孟额日德木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荣,孟额日德木图,满都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408号原告杜成荣,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孟额日德木图,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满都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杜成荣申请执行孟额日德木图、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