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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492号原告:赵某甲,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乙(系赵某甲父亲),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甲,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乙,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鱼广会,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甲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邵小平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