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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仝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仝某,女,1969年7月13日,汉族,住扬中市。被执行人:杨某,男,194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仝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仝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仝某对苏L×××××福特翼虎牌汽车享有50%的所有权。该判决书为确定车辆所有权的确权判决,并无实际应履行之义务。该判决书无执行内容、执行标的,亦无明确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仝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吴春洪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方沁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