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申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姚娜与安徽财贸学院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娜,安徽财贸学院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申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娜,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理人:姚某(系姚娜之父),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财贸学院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55号安徽财经大学西校区内后勤劳服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文,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姚娜因与被申请人安徽财贸学院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终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娜申请再审称,2014年12月10日的申请,并非是姚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解聘(离职)通知书》系安徽财贸学院劳动服务公司人员伪造;安徽财贸学院劳动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姚娜申请再审缺乏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华春审判员 张希宇审判员 张永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群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