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6975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97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何标,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汉族,住泰兴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曹某已死亡并于2017年8月21日注销户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王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元,不予退还。审 判 员 李玉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世浩书 记 员 吕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