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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6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6975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975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何标,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汉族,住泰兴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曹某已死亡并于2017年8月21日注销户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王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元,不予退还。审 判 员 李玉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世浩书 记 员 吕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