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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8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方均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方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3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湖景苑小区3-3-101。法定代表人郭庆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良,北京王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方均,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北京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佳物业)与被执行人郭方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字第2479号判决书,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