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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婵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婵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执856号 申请执行刘明明,男,1986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07135610,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35-8号。 被执行人张婵婵,女,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刘明明与被执行人张婵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婵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刘明明借款人民币1499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9997元。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婵婵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百元,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49997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确切下落,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照片、邮件详情单回单、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樊 涛 执行员 刘东伟 执行员 李兴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德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