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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天雄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天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2刑初96号公诉机关青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天雄,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天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伟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天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何天雄在青川县乔庄镇“聚兴园农家乐”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乔庄镇白井坝向东山小区行驶,当行至东山小区后大门时,因操作不当,将大门放车栏撞坏并与门卫发生纠纷,物业管理人员遂报警。民警提取被告人何天雄静脉血液并送检,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何天雄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赔偿损失1000元。被告人何天雄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判处,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被告人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文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静脉血液照件、现场辩认照片、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天雄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以上并系无证驾驶,属法定从重情节,应从重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并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的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考量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天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建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旭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