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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年明芝与易淑芳、申晨、申杰、申曹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明芝,易淑芳,申晨,申杰,申曹林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民初2834号原告:年明芝,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易淑芳,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申晨,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申杰,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申曹林,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年明芝与被告易淑芳、申晨、申杰、申曹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2017年6月16日起诉来院,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年明芝、被告易淑芳、申曹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晨、申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年明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48000元(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月息2%计算,余下部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年明芝与四被告亲属申继刚(被告易淑芳的丈夫,被告申晨、申杰的父亲,被告申曹林的哥哥)原系灵璧县城关合作社同事。2015年6月23日,申继刚以经营奇石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申继刚出具借条予以确认,申曹林作为担保人签字认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申继刚、申曹林催要,二人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2017年年初申继刚病故。原告无奈,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易淑芳辩称,这事我一概不知。被告申曹林辩称,原告所说的是事实。当时口头约定利息3分。被告申晨、申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年明芝与四被告亲属申继刚(被告易淑芳的丈夫,被告申晨、申杰的父亲,被告申曹林的哥哥)原系灵璧县城关合作社同事。2015年6月23日,申继刚以经营奇石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年明芝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口头约定利息3%。申继刚出具借条“今借年明芝人民币壹拾万元用六个月还清。2015年6月23号”。申曹林作为担保人签字认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申继刚、申曹林催要,但申继刚、申曹林未偿还其款。2017年年初申继刚病故。另查明,被告易淑芳与申继刚于2014年10月22日在灵璧县民政局办理离婚。被告申晨、申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在案作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申晨、申杰系申继刚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对其父亲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申曹林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易淑芳因2014年10月22日已与借款人申继刚离婚,该借款发生在易淑芳与申继刚离婚之后,故,易淑芳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申曹林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晨、申杰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年明芝人民币1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利率计算标准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6月23日起至还清时止);二、被告申曹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申晨、申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德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汤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