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宁、王保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王保荣,刘振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王宁,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保荣,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刘振青,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保荣、刘振青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