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彩平与张斌、黄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彩平,张斌,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朱彩平,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张斌,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黄辉,住启东市汇龙镇。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朱彩平与被执行人张斌、黄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陶明忠审 判 员 王会金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