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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与陈本固;陈茶娇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陈本固,陈茶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4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地址:茶陵县。法定代表人王素,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波,系申请执行人政策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文发,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陈本固,男,194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执行人陈茶娇,女,1948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陈本固妻子。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茶国土资发(2016)14号《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举行听证,但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本院对该《限期腾地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因朝阳街建设项目的需要,株洲市发改委于2009年以株发改[2009]517号文件批复兴建,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亮化工程、给排水设施、景观工程及其他配套设施工程,系茶陵县改善公共交通等社会公共利益重点工程。2011年3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1)政国土字第21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城关镇部分集体土地用于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茶陵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10日发布了《茶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被执行人陈本固的房屋坐落于该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2011年4月15日,茶陵县人民政府又发布了《茶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011年7月21日,茶陵县人民政府制定了(2011)106号《茶陵县朝阳街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11年7月28日,茶陵县人民政府发布茶政告(2011)14号《关于朝阳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公告》,对朝阳街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补偿和安置。2011年8月16日,株洲正辉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正辉估(2011)字第H1601号《朝阳路建设项目红线内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整体报告》。2012年9月28日,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依据(2011)106号《茶陵县朝阳街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正辉估(2011)字第H1601号《朝阳路建设项目红线内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整体报告》的相关内容,向被执行人陈本固送达了《茶陵县国土资源局补偿告知书》和《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书》,因该告知书中明确的补偿金额与结算汇总表的金额相差74421元。2014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将核实后的437020元补偿款项专户存储至被执行人陈本固的账户。2015年2月11日,茶陵县人民政府以补偿金额相差为由,作出《关于撤销对陈本固作出的〈茶陵县国土资源局补偿告知书〉和〈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书〉的决定》,并限茶陵县国土资源局60日内依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5年2月12日,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陈本固送达了重新作出的《茶陵县国土资源局补偿告知书》,告知了陈本固的房屋各项补偿总额为437020元。同年2月15日,被执行人陈本固对该《补偿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核申请,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于同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本固作出了书面回复。2015年4月16日,茶陵县国土资源局又向被执行人陈本固送达了重新作出的《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搬家腾地。2015年4月2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被执行人陈本固颁发了《残疾人证》,确认其为听力二级残疾人。但被执行人陈本固未将该残疾人证告知土地征收部门。2015年4月29日,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执行人陈本固作出《关于陈本固被拆迁房屋重建宅基地安置的通知》。2015年6月9日,被执行人陈本固因不服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的《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书》而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2015年8月14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陈本固送达了其2015年8月5日作出的株国土资复决字[2015]1号《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被执行人陈本固于2015年8月16日收到后仍然不服,遂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6日对其作出的《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书》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株国土资复决字[2015]1号《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了(2015)茶法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即判决一、撤销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6日针对被执行人陈本固作出的《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书》;二、撤销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株国土资复决字(2015)1号《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后未上诉已生效,茶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查所涉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系被执行人共同所有,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本固、陈茶娇作出了茶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通知,即告知被执行人被拆迁的房屋异地重建宅基地安置方面的内容,并附被执行人房屋重建宅基地安置图,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但被执行人拒绝签字。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经查所涉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系被执行人共同所有,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本固、陈茶娇作出了通知,即告知被执行人拆迁补偿费系共同所有等内容,并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结算汇总表和专户存储存折复印件,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但被执行人拒绝签字。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本固、陈茶娇作出了茶国土资发(2016)14号《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搬家腾地,于当天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但被执行人拒绝签字。被执行人陈本固、陈茶娇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腾地。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日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2017)茶国土催字第01号《催告书》,依法催促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内自觉履行腾房、腾地义务,逾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仍未按催告期限履行腾房、腾地义务。另外(2015)茶法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方就其存在残疾人这特殊情况仍不配合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但申请执行人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其预留了10万元的补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本院曾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茶法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即判决一、撤销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6日针对被执行人陈本固作出的《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书》;二、撤销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株国土资复决字(2015)1号《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后,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2日针对被执行人陈本固、陈茶娇重新作出的茶国土资发(2016)14号《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补偿安置得当,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呈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茶国土资发(2016)14号《茶陵县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利平审 判 员  龙志勤代理审判员  吴卫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