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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1、吴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811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吴某1,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吴某2,男,年龄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1、吴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刘志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朱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