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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唐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马某某与唐某某、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某某、许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某某、许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93360.2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唐某某、许某某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有挂靠在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豫P6C2**货车一辆。经法院查封、评估、拍卖后的金额已由申请人领取,除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领取执行通知书后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某某、许某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3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也可以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舒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