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杰文与李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杰文,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吴杰文,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李宁,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申请执行人吴杰文与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126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杰文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121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宁在相关银行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宁名下车牌号为闽H×××××的汽车(因该车下落不明,已进行网上布控查找)。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宁在政和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宁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李宁采取限制出入境报备措施。被执行人李宁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杰文纠纷款人民币121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6执4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吴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