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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连鹏与王福兴、王海龙、李成业、由明辉、王希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连鹏,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福兴,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海龙,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成业,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由明辉,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希忠,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连鹏与被执行人王福兴、王海龙、李成业、由明辉、王希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福兴、王海龙、李成业、由明辉、王希忠暂无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纯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