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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曹敏与李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敏,李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533号原告:曹敏,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根强,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敏诉被告李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敏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根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敏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敏撤回对被告李根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曹敏负担。审 判 长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章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